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
发布人:计算机与数学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次数:10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等各级各类项目中经费使用实施“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的管理原则

(一)充分放权,简化流程。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以“能放则放、该简则简”为原则,精简审批环节,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放管结合,公开透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构建“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增强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科研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凡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与经费支出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应签署《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

第七条项目经费以立项部门实际下达总额为准,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合同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除管理费之外,其他支出不设比例及额度限制。

第九条管理费是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产生的费用。立项部门对管理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1.5%提取,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绩效支出额度及相关薪酬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三章结题及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根据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据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决算报告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出。

第十二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按立项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学校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牟取个人私利、损害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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