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计算机与数学  发布时间:2022-06-06   浏览次数:10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科研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教惩结合、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规范科研诚信行为、提高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为宗旨,以优化科研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沈阳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成果发表、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涉及科研诚信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和学术机构主要包括: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部、中心)及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等。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诚信的归口管理,负责在科研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研奖励、成果发表、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指导学院(部、中心)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建立全校教师科研信用评价记录制度等。

第八条人事处负责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教师科研诚信教育,实行科研失信‘一票否决’,引导全体教师树立科研诚信意识,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配合校学术委员会等主体部门对教师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强化研究生导师科研诚信管理,加强研究生学术诚信规范建设,对研究生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十条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科研诚信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科研诚信的培养与引导,对本科生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十一条党委宣传部负责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营造坚守诚信、尊重科学、尊崇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各学院(部、中心)要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和学生科研诚信工作的教育、管理、记录及核查工作,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诚信信息征集、调查、告知和维护等工作,各学院(部、中心)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含教师和学生)作为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研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科研基地(平台)建设、科研奖励、成果发表、人才计划申报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五条科研活动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一)项目及成果申报: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时,申报人应对申报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自查。要符合国家、省市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与合作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对所提供材料进行诚信承诺,由学院(部、中心)和科研处(或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诚信审查。

(二)评审及推荐:在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评审和推荐过程中,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人员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参与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不存在科研诚信失信行为。

(三)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合同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科研合同约定的义务,签订《科研诚信责任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内容告知相关参与人员,要知悉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处理的办法。

(四)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应带领项目组成员遵守项目管理办法,履行诚信承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或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内容,并留存科研数据等原始记录。

(五)结题验收: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按照(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投标评审书、立项协议、科研合同等)进行结题验收,所提交的结题验收材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履行诚信承诺。

第十六条健全科研诚信审核机制。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学院(部、中心)承担科研诚信审核的主体责任,科研处(或其它相关部门)对科研诚信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并对科研诚信承诺书和审批表等进行审核、备案。对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的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与机构,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项目履约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院(部、中心)、科研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强化科研档案建设。科研处建立项目在申报、立项、实施、结题、评估评价等环节的文件信息档案,对各个环节的进展要有据可依,有源可溯;学院(部、中心)要加强对科研活动和科研数据的记录管理工作;项目组要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材料和原始数据作好记录保存,并按期归档,做到数据可追溯,可查找;科研处与学院对项目组要做好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章 学术期刊预警及成果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期刊预警制度,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及时统计并公布,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各学院(部、中心)等应加强对本单位教师和学生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教师和学生,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发表在列入黑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学校在各类评审、考核、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在各级科研成果奖励评审推荐中,加强对科研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审核。建立科研成果发布审查机制,对科研人员拟公布的科研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在科研学术活动中,教师应深入科研一线,掌握一手资料,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科研成果要按照对成果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严格实行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学术论文发表实行二级单位管理责任制,论文发表由所在学院(部、中心)审查。学术论文发表实行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负责制。通讯作者要在投稿前认真核实发表论文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确认通讯作者信息,明确列出所有作者在论文中的贡献和分工;所有作者均应在投稿申请中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承诺不参与、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和论文发表不端行为。研究生发表论文,不论论文作者是否包括导师,导师必须在诚信承诺中填写审查意见,未经导师审查的论文学校不予承认。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诚信主体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书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考核评估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或验收不合格;

(二)在科研项目和其他科研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三)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五)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职、利益冲突、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等违反相关评审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轻微;

(六)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诚信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撤销或者项目终止;

(八)违反科研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九)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

(十)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部门、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研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十二)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十三)其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之一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设区市以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科研活动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做出处理决定并正式通报;

(六)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科研诚信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对科研失信行为,学术委员会可直接或委托专门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关于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等具体程序、规则可按照《沈阳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沈师大委〔20212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诚信主体存在的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警告;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二)诚信主体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警告、记过;

2.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

3.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4.一定期限内(5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人才项目等;

(三)诚信主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有行政职务的撤销其行政职务,并收回其由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应薪酬待遇;

2.一定期限内(5年以上)直至永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人才项目等;

3.开除或解聘;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关于对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处分文件和解除文件均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科研诚信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处负责建立“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和应用;逐步形成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网报送、实时更新机制等。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对非涉密学位论文在不影响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在相关网站发布;对非涉密的报奖材料进行网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实施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应当利用学校科研诚信信息记录系统对科研诚信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科研奖励、成果发表、科研人才等各类科研活动和人才项目、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人才评价活动的必备条件,对具有失信信息的主体严格审查,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五条学校逐步构建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将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应用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据诚信主体的诚信级别,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对科研过程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61日印发


 
版权所有 © 沈阳师范大学计算机与数学基础教学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信息技术中心223室   邮政编码:110034
电话:024-86593381、86591277   Email:cmtd@synu.edu.cn